大连海洋大学学生教学活动考勤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2-09-13 浏览次数: 18
 

大连海洋大学
学生教学活动考勤工作管理规定

20128月修订)

  为了强化教学过程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促进学风建设,我校对学生参加各种理论和实践教学活动实行考勤,规定如下:
  第一条 任课教师对学生参加学习情况进行考勤,是教师教学职责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对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发生的旷课、事假、病假、迟到或早退等情况应如实记载。
  第二条 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需履行请假手续。凡未事先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未参加教学活动的,均视为旷课。
  第三条 任课教师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报学院(部、中心)办公室;各学院(部、中心)办公室将统计结果于每月10日报学生所在学院。学院办公室将本学院学生考勤结果汇总后分别报学院分管教学与学生工作领导,对旷课的学生,按《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四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授课结束前,应汇总当学期学生出勤情况,对因缺课较多等情况按《大连海洋大学学生课程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需取消学生考核资格的,应由任课教师提交书面报告及教学记载薄原件,经学院(部、中心)分管教学工作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 各学院(部、中心)领导应重视考勤工作,定期检查任课教师的考勤情况,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不定期抽查,并把能否按规定进行考勤作为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评价学院(部、中心)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自行废止。
  第七条 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