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12-25 浏览次数: 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对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和其收益权实施监督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学校的各项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及管理内容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行政设备)单台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单台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七类:房屋和建筑物,土地,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计算机软件,其他固定资产。

3.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清查;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资产的保全;资产的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资产的产权、收益权的管理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纠纷的调处、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台帐管理,包括土地、公用房屋、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等固定资产的验收、建卡、建帐等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

5.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以及仪器设备进口业务工作。

6.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

7.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论证和评估。

8.负责全校国有资产数据的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实施产权管理;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的报表与数据软盘。

9.负责组织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10.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的资产确权和管理工作;负责公有房屋分配和调整工作;负责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管理监督工作,对出租的房屋土地,确保收益权为学校。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

11.负责向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请示和报告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科技处、产业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图书馆、综合档案室等业务主管部门,对其归口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按照学校的规定实施具体管理。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1.学校办公室: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负责校名、校标、校牌、校誉管理和保护。

2.计划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的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全校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对外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3.科技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评估、推广与转化,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4.产业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产业政策,明晰学校主体与各产业主体的产权关系。代表学校对各产业主体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包括资金、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资质证书、专利、专有技术、校名、校誉、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经营及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产业化过程,评估科技成果和对外投入等市场化运作及收缴企业应缴资产占用费和应缴利润,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5.图书馆、综合档案室: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材料。负责提报图书资料、文物和陈列品购置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物相符,责任到人。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并配备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资产管理人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帐、卡、物交班核对无误,签署交接书,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登记、使用

  第十条 资产的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财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图书、药品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并严格履行采购程序,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六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他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学校审查同意,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由产业管理处登记,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学校享有收益权,并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产业管理处有权对占用学校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

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4.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10年以上)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事先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有回收收入的,入学校财务专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按季(或年)做出报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变动分析说明,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3.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4.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5.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6.擅自出租、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7.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8.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或损失巨大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应于全校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转作经营的资产按本办法予以规范。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