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2-12-25 浏览次数: 17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大连海洋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必须对校内外开放、共享使用,以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最大使用效益,避免仪器设备低效益、重复购置。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拥有的单(台、套)价在10万元及以上、具有开放服务功能的仪器设备或机组,均列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按本办法管理。对单(台、套)价不足10万元、拟对校内外开放的仪器设备,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开放共享工作组织与基本要求

第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机构,仪器设备所在学院的实验室(中心)负责本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学校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发布我校列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的所有仪器设备的主要信息,供校内外查阅和共享,信息平台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将所有列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的仪器设备的主要信息,根据要求录入大型精密贵重设备共享信息管理系统,对校内外发布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指派工作责任心强、有相当业务水平、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开放运行正常。

第八条 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按周期进行计量检定。无检定规程的,应按自检办法定期进行自检。

第九条 用户在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前应向设备所在单位提出预约申请,说明希望使用的时间与要求、所需耗材与试剂等情况,以便设备所在单位提前做好准备,保证按时使用。

    第十条 用户应按预约时间按时用机或委托管理人员操作,如因用户原因未能按时用机,造成样品、试剂的浪费,由用户负责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用户需经培训并在管理人员同意及配合下方可上机操作。使用过程中,用户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导,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秩序。校外用户一般不允许操作仪器设备,应委托管理人员测样,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过设备管理单位领导批准。由于用户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由用户承担维修责任。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完毕,管理人员应检查仪器设备情况,及时清理所用物品,并登录大型精密贵重设备共享信息管理系统据实填写相关记录。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我校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有偿开放使用或共享服务,设备所在单位按使用实际向所在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的设备使用费。

    第十四条 校内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计划内课程用机原则上不收取费用;校内科研用机可按成本(水电费、材料消耗费、设备维护费、工作人员劳务费)收取设备使用费;校外单位或个人用机应综合设备折旧费、水电费、材料消耗费、设备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工作人员劳务费等几项内容收取设备使用费。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设备所在单位根据服务校内、校外不同情况据实测算服务成本,并参照国内或本地区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提出,校内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校外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

收费标准经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查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联合审核,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未经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改变审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获准使用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校内单位或个人,根据设备所在单位出具的收费通知书,预先向计划财务处交纳使用费,凭交费单或校内转账单到有关实验室(中心)使用仪器设备。预先缴纳的费用待实验结束后按照实际使用机时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校内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校内转账方式支付设备使用费,校外单位和个人可以现金或支票支付设备使用费,计划财务处统一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收取的使用费实行学校、设备所在单位按比例分成。其中: 20%由学校提取,纳入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80%划归设备所在单位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开发、材料消耗费、水电费、工作人员劳务费等相关支出,其中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总额的30%。

第四章 开放共享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为支持、鼓励我校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单位或个人充分地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学校设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用于资助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的资助额度,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收入及维修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核定后确定。

第五章 开放共享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各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管理使用状况、开放共享的服务质量、开放共享的有效机时、使用效益和收入等。每年年末,设备管理人员需对本单位设备共享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并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对开放共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闲置又未能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学校可无偿调拨给其他单位管理使用或按积压物资处理,所得费用纳入开放共享基金中。

    第二十三条 对因操作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质量和操作水平等问题影响开放共享工作的,设备所在单位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和帮助,使其尽快达到要求或对人员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开放共享使用机时及收入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取消其开放共享基金补助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