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12-25 浏览次数: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及《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范围内的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教材和药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办理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需在学校批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方可实施;事先需要组织论证、报批的,应当事先完成论证及报批手续。

    第六条 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对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则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专家组的成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成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成员等。

第二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九条  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1.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单台件(套)价格在1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后勤和行政办公等设备采购项目;

    2.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装修、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

3.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图书、教材采购项目;

    4.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医疗药品、5万元以上的医疗器械的采购项目;

    5.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

    6.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7.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三个月)同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有关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该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1.管理和监督学校采购活动;

2.讨论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4.审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5.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6.讨论、审查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7.审定基建工程变更额度在20万元以上和其他招标项目变更额度达百分之五以上事宜。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各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学校各项采购与招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3.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办法,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4.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发售招标文件;

5.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监察员对投标人及其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6.组建评标专家小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7.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8.组织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9.组织需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与采购;

10.审定基建工程变更额度在20万元以下和其他招标项目变更额度在百分之五以下事宜;

11.负责采购与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12.负责联络供应商做好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及相应工作;

13.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有:

1.监督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监督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的确定;

    3.监督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4.参与对投标人考察;

    5.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6.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相关主管单位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第十六条 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工程类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二十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审批、管理程序

1.按照学校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各单位于年初将当年预算报职能部门。即属于基建(修缮)、建设工程预算报基建管理处;属于教学设备购置预算报教务处;属于一般设备购置预算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各单位在上报预算时要写明基本需求和开展此项工作的时间、内容、资金来源及其它有关说明,进口设备及大型仪器设备应附有专家论证意见。

以上预算经各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并编制计划后,转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制定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计划,报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部门预算和安排实施。

2.临时发生的项目由有关部门提出立项报告(一式两份),报职能部门审查,并由职能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呈报校长审批,校长审批同意后转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制定执行计划,报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安排实施。

立项报告应包括立项理由、可行性论证及项目概算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应于招标前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供招标采购项目所需技术要求或规范,技术要求或规范应包括项目的名称、详细规格、技术指标参数、精度等级、功能用途、单价、标准套、选配套件、备品备件、使用环境条件、验收标准,以及对安装调试、供货时间、保修及售后服务的要求等;技术要求或规范要公正合法,不应通过设定某一品牌、某一型号特有的并且不会影响采购项目整体使用功能的规格配置或者指标参数,限制、排斥投标人平等参与竞争。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1.确定招标方式;

    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3.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必要时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4.编制招标文件,需要时委托编制标底;

    5.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6.组织招标文件答疑;

    7.组建评标专家小组;

    8.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确定中标人;

    9.发送中标通知书;

    10.学校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签合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委托招标机构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关键工艺设备选型等事项,应在项目实施前确定,力求避免发生大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措施变更。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建设条件变化,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提出追加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追加额度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2.招标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3.招标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审计处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招标活动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并每年对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第三十三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水产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