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2-09-11 浏览次数: 415
 

    实习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参加校内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质量,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立实习教学基地的工作原则
(一)大连海洋大学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由学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
(二)各院(系)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院(系)校外实习教学基地。
(三)根据有关专业实践教学需要,建立校内实习教学基地。
第二条建立实习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基本对口、能够满足实习教学基本要求;
(二)生产秩序安全正常,技术、管理比较先进,对学生实习比较重视;
(三)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实习经费开支;
(四)能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五)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
(六)能与教学、科研和生产相结合。
第三条学校与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一)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二)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三)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对实习学生有关收费应给予优惠,不收或少收。
(四)实习教学基地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习教学与科研、生产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大连市区以外的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妥善安排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条件。
第四条实习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一)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习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学校或院(系)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实习教学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学校或教务处、实习教学基地、有关院(系)各执一份。
(二)实习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
(三)协议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合作目的;
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
3.双方权利和义务;
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
5.协议合作年限;
6.其他。
第五条实习教学基地挂牌
学校或院(系)与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向学校提出挂牌申请书,内容包括:实习场所条件、基地指导力量、近两年接收学生情况、合作科研开发情况。基地所在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实习教学基地可挂大连海洋大学实习教学基地的铜牌,具体名称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实习基地的挂牌仪式由基地所在单位和相关院(系)共同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并参加活动。
第六条实习教学基地管理
(一)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对全院校外实习基地进行统筹规划,院长(系主任)为基地建设项目负责人,各院(系)及相关教研室负责基地的建设、实习教学内容安排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在教务处备案,同时教务处会同有关院(系)不定期到校外实习基地检查、评估校外实习基地教学情况。
(二)对已建成的实习基地,学校将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检查。
(三)我校的各类实习,原则上在我校已建成的基地中进行。
(四)各基地建设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基地所在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
(五)学校将向已建成的实习基地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实习教学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为促进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应会同有关院(系)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协议到期的实习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对不合格的实习教学基地应及时予以淘汰。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大连海洋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挂牌制度》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