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教学是高校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是实习教学的主要内容,为加强实习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习教学的目的
1.使学生对本专业的性质,特点,有感性认识。
2.在系统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获得生产实际知识和能力,学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企业组织管理知识。
3.初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的能力。
5.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条实习场地
1.实习场所应具备如下条件:专业基本对口、能基本满足实习教学内容的要求;生产秩序安全正常,技术、管理比较先进,对学生实习比较重视;便于安排学生食宿;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等。
2.提倡和鼓励各系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习基地。
3.实习应尽量采用集中整班的方式进行,如确实需要分散进行的,院系领导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实习要求和监督检查,不能放任自流。
第三条实习方式
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原则上提倡采用集中实习的方式进行实习。根据两种实习方式的不同特点,分别执行以下管理规定:
第二章集中实习教学管理
第四条组织管理
1.教务处职责
(1)审核汇总各院系的实习计划;
(2)负责全校实习经费的分配方案;
(3)协助各院系建立实习基地;
(4)检查全校的实习执行情况;
(5)汇总全校的实习总结。
2.院(系)职责
(1)拟定实习教学计划;
(2)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有关教师编写《实习教学大纲》;
(3)建立实习基地;
(4)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审核实习实施计划,并于实习开始前一周将详细计划上报教务处。期间如计划有变,也应及时通知院系办公室和教务处,以保证实习教学规范有序地进行;
(5)做好实习动员工作及实习前的准备工作。组织师生学习《大连海洋大学实习教学管理规定》、《实习安全制度》、《实习教学大纲》、《实习实施计划》等文件;
(6)监督检查实习效果和质量;
(7)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按时上报实习总结。开学第一周,各院(系)应当将上一学期的实习总结全部上报;
(8)合理使用实习经费。
第五条指导教师
1.资格
实习指导教师由讲师或相当此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实习中的领队教师必须由具有较全面的专业知识、有实习指导的工作经验、比较熟悉实习单位、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教师担任。
对于初次独立承担实习指导任务的教师,教研室必须指定专人协助。
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1:15-20。
2.职责
(1)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制定和落实实习实施计划,经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于实习前发给学生;
(2)实习前两周,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备齐实习教学的物资和文献材料,落实劳保护具,到外地实习的应提前安排好食宿,与实习单位共同研究拟定实习方案和进度,包括聘请专家做报告、讲课、参观、指导实习等;
(3)根据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搞好安全教育;
(4)了解、掌握及检查实习的进度情况,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5)与实习单位配合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
(6)实习期间,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私自找人顶替,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实习期间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向院长(系主任)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再由所在系指派教师顶岗;
(7)做好实习成绩评定和实习总结工作。
第六条学生
1.必须服从带队教师的领导;
2.实习中严格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工人和技术人员,虚心学习;
3.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队或外宿,实习中原则上不准请假,更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需持有关证明按下列权限办理:(1)一天之内由带队教师批准。(2)三天之内由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3)超过三天,由院长(系主任)批准;
4.学生在实习期间要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实习结束时,要写出实习报告,报告应包括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资料和数据的整理、实习收获及对今后实习提出的建设性意见等;
5.实习中若有违反纪律的,带队教师应及时向院系和学校汇报,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考核及成绩的评定
1.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实习报告,口试或笔试几个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其实习成绩。
2.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1)优: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且表现突出。实习报告能对学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文字工整、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口试或笔试时能完满正确地回答问题。
(2)良: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文字工整,基本上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口试或笔试能正确回答问题。
(3)中: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内容正确。口试或笔试能正确地回答问题。
(4)及格:基本上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要求,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口试或笔试时基本上能正确回答问题。
(5)不及格:未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潦草,有明显错误,口试或笔试时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6)凡未能参加实习时间达1/3以上者,或擅自旷课达三天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按不及格处理。
(7)凡不及格者,应当办理重修手续,个人承担参加实习的一切费用。
第三章分散实习教学管理
第八条组织管理
1.教务处职责
(1)审核汇总各院系的实习计划;
(2)负责全校实习经费的分配方案;
(3)协助各院(系)建立实习基地;
(4)检查全校的实习执行情况;
(5)汇总全校的实习总结。
2.院(系)职责
(1)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分散实习大纲、分散实习计划,分散实习大纲应有宽口径、多模式的特点,着重于能力的培养。制定后组织实施。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2)认真总结每次分散实习工作,撰写分散实习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3)实习前,对学生统一进行安全教育,公布管理与考核办法、明确职责和事故责任。要与学生签订责任书。
第九条指导教师
1.资格
分散实习指导教师由讲师或相当讲师以上的人员担任,对于初次独立承担实习指导任务的教师,教研室必须指定专人协助。
2.职责
(1)分散实习前教师要向学生讲解实习大纲和基本要求。
(2)指导教师按学生的联系结果进行必要的调配后编组(每组尽可能不少于三人)并指定组长(副组长)。
(3)对于自己联系有困难的学生,由指导教师负责联系实习单位。
(4)指导教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行检查指导,做好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学生
1.学生可自主就近联系实习单位,并将联系结果报告指导教师。
2.学生要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进度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要记录实习日记,并撰写实习报告。
3.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4.尊重实习单位技术人员的指导,虚心向他们学习,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维护学校声誉。
5.凡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6.分散实习期间变动实习单位的必须经所在院(系)同意,否则按实习不及格处理。
第十一条考核及成绩评定
1.考核工作应在学生实习结束后立即进行。考核可采用小型答辩,口试或笔试等形式。
2.考核小组一般不少于三人。由教研室主任、实习指导教师等人组成。
3.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实习日记,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鉴定或证明方可参加考核。
4.分散实习成绩评定参照集中实习成绩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