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教学实验室(中心)建立、撤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9-11 浏览次数: 403
 

    为了加强实验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中心)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时间以学校文件下发日期为准。我校实行校、院(系)两级实验室(中心)管理体制。
    二、实验室(中心)的建立和撤消必须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及教学、科研的需要,结合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做好可行性论证。避免因盲目建立或撤消造成学校教育资源的浪费。
    三、建立实验室(中心)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证。
    1.发展方向。建立实验室(中心)要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有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及目标,以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工作任务。实验室(中心)要有饱满的工作任务。教学为主的实验室(中心)要有相应的实验教学工作量。每学年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基础课实验室(中心)不少于40000人时;技术基础课实验室(中心)不少于20000人时;专业实验室(中心)不少于3000人时,或不少于5门实验课程。建立了硕士点而没有实验基地的学科可申请建立实验室(中心)。
    3.场地设施。建立实验室(中心)要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实验场地的选择和确定还要考虑配电、振动、环保等因素。临时建筑和简易房不能用作实验室(中心)用房。
    4.人员配备。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命或聘任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能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项主要职责。实验室(中心)的高、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要合理,其中基础和技术基础课实验室(中心)工作人员不应少于3人。
    5.仪器设备。要有完成任务所需的仪器设备或经费来源。要基本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每组人数,其中基础课实验1人/组,技术基础课实验最多2人/组,专业课实验不超过4人/组。有特殊要求的以满足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限,要保证学生都能实际动手操作。
    四、凡因专业调整不再有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实验室(中心)应予撤消。学校鼓励相关学科或相近专业的实验室进行合并,组建共同的综合性实验室(中心),以提高资源共享率。
    五、凡有一定的任务、场地、设备和人员,但又不完全具备单独建立实验室(中心)条件的专业或学科,可由院(系)划归于相近学科的实验室(中心)。仪器、模型、标本室等不能作为独立建制的实验室,可挂靠相关实验室(中心),其服务范围可面向其他实验室(中心)。
    六、建立实验室(中心)应填写“建立实验室(中心)申请表”,并提供论证报告,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教务处、基建与国资处、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撤消实验室(中心)应填写“撤消实验室(中心)申请表”,审批程序同前。
    七、新建实验室(中心)必须经教务处、基建与国资处和保卫处等部门全面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实验室(中心)主任由院长(系主任)提名,学校聘任,在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实验室(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全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