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学校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的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实行项目管理。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注意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等教学文件,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要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根据条件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逐步探索教学体系的改革。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完成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和毕业设计(论文)的实验,主动接受和配合教师搞好科研工作,协调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并通过科研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促进实验室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室要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加强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开展学术、技术的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九条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要建立、完善实验室建设、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验室要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制定近期和中、长期规划。要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每项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注意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要加强实验室建设的“项目管理”,按照立项、论证、审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加以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要发挥系和实验室的积极性,通过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有偿服务等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建设实验室,以保证实验教学等任务的完成。凡利用实验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舍占用及水电、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消耗费及人员劳务费,要将纯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一般不低于30%)。
第十三条实验室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提倡并鼓励修旧利废,自制仪器设备。同时,要实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材料、人力的效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要加强实验室的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实验室规章制度,技术业务档案,要求各实验室对实验、实习、设计、毕业论文等教学过程、研究生科研实验、科研、社会服务、仪器设备使用、维修情况等有较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管理体制为院、系两级管理,系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领导全院实验室的规划发展,审议管理规章制度,并将具体的管理职责落实到有关部门。具体分工是:由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管理,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的投资计划。基建与国资处负责实验室的房屋、仪器设备、材料等国有资产和物资的管理。人事处负责实验室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系级有一名领导主管实验室全面工作。
第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照校基建与国资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要根据岗位职责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和成绩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要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四章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十九条实验室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意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各类人员职责详见大连海洋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实验室人员编制数额由学校有关部门依照实验室实际承担的各项任务确定。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设主任一人,规模较大的实验室可增设副主任一人。实验室主任要选择思想觉悟较高、热爱实验室工作,有实验室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专职教师或相应专业的专职技术人负担任,一般应具有副高职以上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晋升等,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成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超剂量“三废”物质,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国家教委对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出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