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实习安全制度
(2012年8月修订)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规范实习教学活动,保证实习教学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学院要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实习前要对实习实训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条 实习前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等,加强劳动防护,防止危及师生安全的事故发生。
第三条 所有参加实习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不动与实习无关的设备;不做与实习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 实习人员进入施工或生产现场必须按规定做好劳动防护,如:配戴安全帽,长发者必须将头发盘入安全帽内等。进入现场后,不得嬉笑打闹,应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水上实习人员应严格遵守水上生产安全规定,不得在船上或水边嬉戏,以免发生意外;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游泳,特殊情况下需经带队教师同意并组织进行。
第六条 到校外实习时,应时刻注意交通安全,按带队教师要求统一往返。
第七条 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实习队伍和实习场地。
第八条 由于违章操作、忽视安全或不服从带队教师领导等个人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者,责任自负。
第九条 发生事故时,指导教师要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并迅速向所在学院领导汇报。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将事故的原因、经过、处理结果及应吸取的经验教训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学院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