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2012年8月修订)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组织形式,为切实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保证课堂教学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学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课堂教学活动,严禁私自调课、停课和请他人代课。若有特殊情况,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办理手续或审核未批准而私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者,按《大连海洋大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当注意为人师表,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使用普通话教学,不发表有悖师德、公德和社会准则的言论。
第三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当携带好教学大纲、教材(讲义)、教案、教学日历、教学情况记载簿和教学必备的材料和教具。原则上应当至少提前5分钟到达教室,做好教具、教学设备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要正确使用教学设备,保持设备完好,保证教学顺利进行。保证课堂教学时间,不得提前下课。
第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课堂讲授应当注意培养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科学、合理地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
第五条 课堂教学是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行为,教师具有对课堂秩序的管理职责。任课教师应当依据规定对学生上课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教育和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持课堂秩序。对上课不认真、扰乱课堂秩序、迟到、旷课的学生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教育,课后向学生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任课教师有权依照相关管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和学院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
第七条 任课教师和学生在上课时间必须关闭携带的如手机、收音机等可发音的电子设备,或将其调到静音状态,以免影响教学。
第八条 教师和学生要注意爱护教学场所和设备,注意节约用电用水。人少时应集中用灯,最后离开的人员应随手关灯。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把桌椅、设备搬出教室外,严禁拆取设备。擅自动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将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上课时必须按时进入教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衣冠整洁。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请假。上课迟到者必须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方可进入教室。
第十条 师生之间应当相互尊敬,每次上课时,由班长(合班课由教师指定课代表或值日生)发令起立,向教师行注目礼,教师还礼后,学生落座。班长应组织学生在课前和课间擦黑板。
第十一条 上课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教室,不得在教室内或教室附近喧哗。学生在课上应当认真听讲,有问题时应当先举手,得到教师允许后发问。学生回答教师提问时必须起立。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公德,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爱护公物。应当自觉保持教室卫生,不得在课堂上吃东西,不得在教室吸烟,不得乱写乱画、乱扔杂物,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旁听课程的人员应当到教务处办理听课手续,并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教师有权拒绝未获得听课资格的人员进入课堂听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