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2-09-13 浏览次数: 13
 

大连海洋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20128月修订)

    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掌握实验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实验技术,是培养观察、操作、分析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实验教学的文件建设和管理
    第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
    每门实验课都要根据教学计划制订科学、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要注意与理论课和其他相关课程的联系,使之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避免重复设置或遗漏。
    第二条 实验教材
    每门实验课都要根据实验大纲,选择或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要适合不同层次的教学要求。
    第三条 实验课程教学计划
每门实验课均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制定出每学期的实验教学日历。要填写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内容、时数等内容。
    第四条 实验项目卡
    每门实验课均应填写实验项目卡。各实验室主任要组织有关人员,在每学年初按照实验教学任务,核对实验项目卡,将要更改或新开的实验项目的内容以电子文档和文字材料两种形式报教务处。
    第五条  实验项目审批
凡新开的实验课和新增的实验项目,必须由专业所在学院(中心)或实验室提出,院长(主任)审批,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纳入教学计划。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六条  实验课的排课、调课和停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七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撰写教案。新开的实验课和新增的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必须预做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由实验室主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每次实验课,教师、技术人员应当提前进入实验室,检查实验器材,做好课前准备,确保实验课按时进行。
    第八条 每门课的第一次实验课,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实验安全教育,并做好相应记录。在教学过程中,还应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 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均应认真填写仪器使用记录本。实验前必须做好课前预习,熟悉实验内容及要求。不做预习的学生不准参加实验。
    第十条  实验操作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当简要讲清重点、难点和注意事项。要加强基本操作、基本技能、基本实验方法的训练,培养学生严谨、认真、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实践能力。实验过程中,教师要严格指导学生的操作过程,保证仪器设备及人身安全。教师要严格考核出勤情况。实验结束后,要组织学生整理清洗实验物品,经清点后,学生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及指导教师在实验课结束后,必须认真填写岗位日志、实验室使用记录。教师批改实验报告时一律使用红笔,改正错误、在原始数据上签名、注明成绩和批改日期,作为实验考核的依据。每届学生的部分实验报告应保存,作为实验室工作档案之一。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应按期填写工作记录,对本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做出总结。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必须由专业所在学院(中心)或实验室提出,院长(主任)审批,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   实验课成绩的考核
    第十五条 每门实验课必须根据《大连海洋大学学生课程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制订考核办法,考核形式由指导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确定,经学院(中心)审批后执行。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要明确规定其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比例,报教务处备案后,在开课时向学生宣布。实验课结束后,任课教师要根据实验课考核办法,给出学生的实验成绩,并做好成绩分析。
    第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实验课旷课累计达考勤次数的1/3以上者;请假缺课时数达该课总学时1/3以上者;一学期内实验报告1/3不交者,该实验成绩以零分计算。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理论部分的期末考试,该门成绩按不及格计算。
    第十七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成绩不及格者,应按学校规定重修。
                            第四章   实验课教师
    第十八条  实验课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知识与技术水平。应由教师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的人员担任实验教学任务。首次上岗的教师须经过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  实验教师要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本专业实验技术及动手能力,熟悉实验室的设备情况。
    第二十条  各学院(中心)和实验室领导要经常组织单位教师集体备课,互相听课,定期检查教案和实验报告,每学期做好工作总结。组织对优秀实验课的观摩教学。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应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实验指导,保证实验课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15~17。实验课分组应根据评估标准和仪器设备情况,以能同时容纳的最多人数为标准进行分组,如实验室的设备台(套)数可以满足整班开课的条件,一般不得分组。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的教学质量是考核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要认真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记入考核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