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的报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管理,避免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范围
第一条 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第二条 单价500元(含500元)—800元的低值耐用品;
第三条 家具。
第二章 报废条件
第四条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
第五条 经过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维修费用接近新购价格的。
第六条 不能迁移或因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的。
第七条 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的。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或国家明文规定报废的。
第八条 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第九条 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
第三章 报废程序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根据资产属性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并进行初步鉴定,写出处理意见,其中,教学仪器设备须经教务处审核、科研仪器设备须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组织人员或专家对待报废设备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审批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资产。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3000元的资产。
第十四条 分管校领导审批单价在3000元(含3000元)—30000元的资产。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单价在30000(含30000元)元以上、批量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省财政厅国有资产处相关规定,报废的资产,电子、电机等仪器设备,须统一由省财政厅国有资产处指定的物资环保回收公司进行收购,收购后为我校出具回收凭证。车辆等运输设备须具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回收等证明。
第十七条 凭物资环保回收公司出具的回收凭证等文件材料,报省教育厅财务审计处、财政厅国有资产处进行资产核销。其余设备等会同监察审计处进行处理,处理费用上交计划财务处。各单位无权自行处理报废资产。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和计划财务处核销报废资产的账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