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 2012-12-25 浏览次数: 17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全校师生自觉爱护仪器设备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切实防止损坏与丢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视情节赔偿。

第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遵守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拆改设备器材的;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

4.由于不执行规章制度造成设备被盗、失火、受潮、变质、水淹等损失的。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的价值酌减赔偿或免于赔偿:

1.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由于经验不足,偶然造成轻微损失者;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四条 赔偿办法

1.凡个人丢失以下仪器设备要按原价赔偿:万用表、秒表、计算器、吸尘器、电视机(监视器)、电扇、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台式机、收录机、打印机、录像带等民用性强的仪器及器材。

2.其他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事宜按《大连海洋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