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大连海洋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对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各学院(部、中心)由一位负责人分管仪器设备,各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工作。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调配、维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行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以充分发挥效益,保证教学科研需要。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按有关规定分档管理。各教学单位的固定资产、精密贵重设备及低值耐用品均要根据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规定填写电子卡片建账。
第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制订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按照《大连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要坚持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到货后及时开箱清点和认真调试。
第六条 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部、中心)要认真研究仪器设备使用中的经济规律,确定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做到合理选用,适时更新,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维修要按照《大连海洋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对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按《大连海洋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申请报废处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与丢失应按《大连海洋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