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是教育部对高校实行宏观管理的依据,也是学校对教学、科研等工作实行现代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我校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科学性、客观性及准确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的具体内容:
1.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的台件数及金额,每年增减的台件数及金额;
2.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效率、机时数、完成课题数、取得的成果、功能的开发等;
3.实验室设备的报修、维修情况,包括:自修、报修;
4.实验室用房面积的增减、维修及改建情况;
5.实验任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出实验课的门数、项目数、人时数、开出率、实习情况、承担科研项目和服务项目及其完成的工作量等;
6.实验室技术队伍的情况,包括:专、兼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人的增减情况,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及职称结构的比例等;
7.实验室开放情况,包括:开放的时间及类型、内容、效果及上级布置的其它信息的收集等;
8.实验教学改革情况。
第二条 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应由专人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有关实验室工作的原始数据,使各种统计资料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第三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尽快实现基本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第四条 凡上报的各种统计资料必须由填表人签字,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上报所在学院(中心)汇总,再经各学院(中心)主管实验室的领导签字后报送职能部门备案,其中设备和房屋基本信息等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任务、技术队伍、实验室开放及教学改革情况等报送教务处。
第五条 凡已上报的统计数字不得任意涂改,发现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当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教务处说明情况,经审核后更正。
第六条 各种统计资料原件要与实验室工作档案一起考查存放,以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要予以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