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危及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化学药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病源微生物标本以及对环境有污染的废弃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的教学、科研实验室、校内实习基地等各种能够在实验中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全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工作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产生废弃物的单位要明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做好本单位废弃物的收集、存贮、移交工作。
第四条 学校所产生的实验废弃物主要有:
1.化学性废弃物:主要指报废的实验用药品,化学试剂,及实验的废液;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等。
2.感染性废弃物:指废弃的感染性培养物、菌株及相关生物制品。
3.有毒有害的动物废弃物:指做实验时,有毒有害药品浸过的鱼、虾、蟹等动物器官、肢体等。
4.无毒无害的动物废弃物:指实验过程中未添加任何药品的动物肢体、器官等。
5.电子废弃物:指可能向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旧电子元器件、废电池、小型废旧电子产品等。
第五条 收集和处理程序
1.对化学性废弃物,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容器标签必须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学院(中心)根据贮存情况通知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有处理资质的单位专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感染性废物或生物性废物,应根据其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地点,专人分类收集进行消毒、烧毁处理,日产日清。
3.对有毒有害的动物废弃物,在实验完后将废弃物装入专用的塑料袋密封后贴上标签,填写有毒有害动物废弃物上交清单,告之处理办法,交学院(中心)统一存放于专用冰箱。学院(中心)根据上交人填写的处理办法,需深埋的,通知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指定物业或绿化部门在规定的地点深埋处理。需焚烧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有处理资质的单位专门进行处理。
4.对无毒无害的动物废弃物,实验完成后将废弃物装入统一塑料袋密封后贴上标签,交学院(中心)统一存放于指定的冰箱暂存,不得随意丢弃。学院(中心)根据储存情况,不定期地将冰箱中无毒无害的动物废弃物集中交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指定物业或绿化部门在规定的地点深埋处理。
5.对电子废弃物,应根据其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存放并贴上标签,填写电子废弃物上交清单,告之处理方法,交学院(中心)统一存放,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有处理资质的单位专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废弃物处置费用原则上由产生实验室废弃物的单位自行承担。但为鼓励各单位按环保要求处理实验室废弃物,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各单位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置。由院级单位申报实施方案,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进入实施阶段并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随意处理实验室废弃物而造成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个人或单位,学校将给予责任人和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引起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违反国家环保法和学校规定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人员伤亡事故的,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直至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严格遵守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